柬埔寨概況


        1999年幾個月的努力,柬國不斷降低關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率,以為將來加入東盟自由貿易區作好準備。 

        在投資方面,柬埔寨1999年之投資乃呈現持續減少之現象,而隨著柬國內戰的全面結束,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外商前來柬國考察投資環境,以瞭解在柬埔寨投資發展的可能性,但結果並不令外商滿意,往往是看過之後便了無下文,柬國在投資環境方面仍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需求,新政府一年多來,並沒有出現人們期盼的「經濟重建熱潮」,單從金邊市容市貌上也並未看到有多大的改觀。 

        為回應國際社會對柬埔寨的關心和支持,柬國新政府成立以來,已經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並在制止非法伐木、加強財政管理、增加稅收、打擊走私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離人們的要求還相距甚遠,一些招商引資的配套法律及法規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貪污腐敗,辦事效率低落,治安環境差,這些仍然是導致外商投資經商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 

        柬埔寨財政十分困難,僅有60%之政府預算係由稅收支應,其餘需靠各國政府之捐助。 

        柬埔寨私人企業主導市場,柬國政府並不直接管理經濟營運,國營事業不振,外國與國內投資法條款相當鬆寬,進出口法規亦十分簡單,祇要花800美元-1,000美元手續費便可取得進出口貿易營業執照。 

        柬埔寨人口約1,170萬,首都金邊市僅約100萬居民,一般生活消費品市場並不熱絡,且散布全國各地,適合小型私人貿易公司發展。 

稅則

營業所得稅(Turnover Tax)
 

所有在柬從事商品及勞務出售之自然人或法人,皆需繳納營業所得稅
    (一)稅率1%者:工業、手工業及採礦業。
    (二)稅率10%者:

      1.酒店業其租金收入和所有直接與酒店業有關之附屬服務。 
      2.房間出租所得收入。 
      3.按摩院、夜總會和休閒娛樂場所之收入。 
      4.餐廳之營業收入。 

    (三)稅率2%:除上述外之其他工作營業所得。

牌照稅(Patent Tax)
 

        此稅每年一次向所有柬埔寨王國政府境內的企業徵收。在繳納牌照稅之後,企業將獲得一張牌照證明書,並需將這張證書掛在自己的企業中,以顯示已繳納。每年的牌照稅額必須以去年的所得為根據計算,至於新商行則另作估計。

進口稅(Import Duty)
 

        除學校用設備、醫藥、運動器材、肥料、稻米種子及拖拉機外,所有進口物品皆需繳納7%至120% 不等之進口稅。 

出口稅(Export Duty) 

無出口關稅。

消費稅(Consumption Tax) 
 

進口品成本加上進口關稅之4%為消費稅。

加值型營業稅(Value Added Tax) 
 

柬埔寨於1999年1月起課徵10%之加值稅。

投資法令
 

        柬埔寨於1994年8月頒布柬埔寨王國投資法,總計九章二十六條,其中第四章有關投資保障方面,規定投資者不論國籍和種族一律擁有平等權利(除土地所有權外),柬埔寨政府不會對境內投資者之財產進行國有化政策,以及不會對已批准投資之產品價格進行管制,並允許投資者從銀行體系購買外匯,以償還有關本身投資計畫的債務。而第五章有關投資的獎勵措施方面,明訂獎勵行業,及稅賦方面的減免辦法。

公司設立型態
 

現行柬國公司組織型態如下:

1. Limited Company: 
股東最少2名,最多30名,最低資本額二千萬柬幣。此種公司營業項目不得包含融通(Finance)、銀行及保險業務。

2. Sole Proprietorship Limited Company:
同上,惟僅有乙名股東即獨資。 
上述二種公司型態皆係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若營業登記地址位於柬埔寨且柬資佔至少51%股份,則此公司視為本國企業,並有權購買土地。此外,董事會主席必須為柬埔寨籍,外國企業除不可購買土地外亦不得從事進出口業務。 

3. Anonymous Company(無限公司或La Societe Anonyme, SA): 
最少7名成員,最低資本額為一億柬幣。董事會至少需有3名董事來自公司組成成員。 

4. Partnership(合夥):
責任無限,至少2位成員,其公司名稱應包含至少一位合夥人姓名。

5. Representative Office(辦事處): 
對短期尚無設立子公司之外商而言,辦事處不失為一種選擇。特別是跨國貿易公司若打算開拓柬國市場,可藉以蒐集情報資訊甚至採購當地商品及勞務(Goods & Services)。 

6. 分公司(Branch Office):
柬國商業部對外商在柬設立分公司有嚴格規定,因此除銀行業以及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訂有合約外,分公司此種型態最為少見。 
一九九五年五月,柬國國會通過「商業法規及公司登記法」(Law on Commercial Regulations and the Company Register),該法規定不論外商或本國企業皆必須向商業註冊官登記,由於該單位尚未設立,目前暫由商業部統籌辦理,倘一切文件備齊,一般而言,七天即可拿到完成公司設立手續。

投資獎勵措施
 

公司之營業所得稅稅率為9%。 
免稅期間最長可達8年。 
5年時間之虧損經營期。 
公司盈餘再投資,該盈餘可免課營業所得稅。 
80%以上產品出口之外銷導向產業、位於特別開發區內之企業、觀光旅遊業、勞力密集產業、加工產業、農業、基礎建設及能源工業等所需進口之建材、原物料、設備、半成品等皆免課進口稅。 
出口貨物免關稅。 
可聘用外籍管理人員或專家、技術人員及熟練勞工,且其家屬亦可隨之來柬。 
(一)公司營利所得稅

除探勘及開發森林、石油、礦產、黃金、貴重金屬及其他自然資源之營業所得稅率將個別立法制定外,公司營業所得稅稅率為9%(投資法第14條)。

(二)免稅期間 

企業自營運開始獲取利潤的年度起計,可免課營利所得稅最長至8年。(投資法第14條)惟給予免稅期間之年限主要係根據投資計畫之資本額、地點、雇用員工人數、婦女、退伍軍人和殘障人士雇用比例、技術移轉、出口比例、附加價值而定。 

(三)五年時間的虧損經營期(投資法第14條)

(四)利潤再投資或分配 

外人企業如以投資所得利潤進行再投資,則是項再投資利潤部份,得以免稅。(投資法第14條) 

(五)關稅減免 

1. 進口關稅 

凡外人投資符合下列標準,其進口所需之建材、資產、設備、中間產品、原材料及零配件,得100%免稅。

(1)至少80%以上產品出口之外銷導向投資案。 
(2)投資地點位於柬埔寨發展委員會所發布優先開發之特別開發區(SPZ)內。 
(3)觀光旅遊業。
(4)勞力密集產業、加工產業、農業。
(5)基礎建設及能源工業。 

在(1)、(2)項的投資,其免課關稅的期間與當初簽訂投資合約所規定期間相同。在(3)、(4)項的投資,其免課進口關稅的期間只限於建廠階段及開始營運後的第一年。(投資法第14條) 

2. 出口關稅 

產品外銷得100%免徵關稅。(投資法第14條) 

(六)外人僱用 

外人投資事業可僱用外國國籍之管理人員或專家、技術人員及熟練勞工,且上述人員之眷屬亦可隨之來柬(投資法第14條)。惟仍需符合下列條件:(1)無法在柬埔寨王國內找到所需之素質、能力及專業知識時,而僱用這些職工時,須具備護照、學歷文憑及個人履歷等申請文件。(2)投資人必須經常提供柬籍職工適當之技能培訓。(3)投資人必須持續提拔柬籍職工,使其能晉升到高級職位。(投資法第18條)

(七)外籍工作人員薪資匯出

外籍員工在柬埔寨王國內之薪資所得,得於納稅後透過銀行系統匯出。(投資法第19條)

上述獎勵措施雖是最佳優惠條件,惟投資者享有之程度端視投資金額、業別以及對柬國經濟發展之貢獻而定。因此投資者欲獲得最佳優惠條件,需於開始提出申請時即與有關單位交涉談判。且柬埔寨發展委員會所核准及鼓勵之投資權益,不得移轉或讓予第三者。(投資法第15條)

投資限制
 

        柬埔寨只要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任何行業均可投資,故無針對外人投資限制之行業。僅有銀行業因供過於求,所以申請設立較為困難。 

投資主管機關
 

        柬埔寨王國投資法仿效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推廣投資模式,設立柬埔寨發展理事會(Cambodian Development Council,CDC,第三條),作為審議投資案的單一窗口,雖然就法令條文觀之,所有的投資都必須經過該理事會的審查和批准方可進行,惟CDC只負責外國人投資於製造、生產等案件的申請,有關投資於服務業的申請(例如貿易公司、貨運業、律師顧問或工程顧問公司),必須由其他相關之柬埔寨部會核准(例如貿易公司需得到商業部的核准)。 

投資申請程序及審核流程
 

        投資人向柬埔寨投資局(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CIB)提出申請時需繳交投資計畫申請表格CIB 01A、「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報告(Financial Feasibility Study)」及最近一期之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連同申請費一百美元,依規定投資局應在45天內覆告核准與否。

        惟在實務上,投資者在提出申請之前或過程中,最好能依投資計畫之性質及地點與相關部會及地方當局洽談俾確定該等單位對投資案之支持並獲得最佳的投資優惠條件。 

 土地成本
 

        柬國土地所有權,按憲法規定只限於該國人民方能擁有;一般公司只有在其51%的股權屬柬資之情況下,才可申請購買土地,申請投資批准後的土地必須在3個月內進行開發。此外,亦可利用租賃方式租用所需之土地,租期最長可達70年,期滿再申請更新租約。土地成本較鄰近國家相對便宜。 

        柬埔寨為吸引外資,採取了全東南亞最自由開放的經濟政策,然而此種開放政策,儘管為柬埔寨吸引了不少可觀外資,但經濟與土地被外國人控制的後遺症也逐漸浮現,特別是土地。而在柬埔寨炒作土地的外國人當中,以我國投資人人數最多,手筆最大。但國人在當地買賣土地,用的卻是不十分合法的手法即花錢非法購買柬埔寨身分證,再合法成為柬埔寨地主。 

        外國人在柬埔寨之所以有入籍之機可乘,主要是因為在1992年之前的廿年間,柬埔寨戶政工作因為內戰停擺,聯合政府上台之後,才又開始整理戶籍,同樣是黑頭髮、黃皮膚的亞洲人因此得以混在成千上萬內戰期間沒有戶籍的柬埔寨人辦理入籍。也因此,台商基本上在柬埔寨大多不需要借用當地人頭買房地產。

勞工相關規定
 

(一)勞工供應及品質 

        柬埔寨人口約1,170萬人,但由於長年戰亂,人口結構呈現陰盛陽衰,老幼多,青壯少,且教育程度低落的情形。但以該國目前的產業結構而言,三百多萬的勞動人口,供應所有產業勞力需求不僅綽綽有餘,且城市裡失業人口充斥,農村也有大量人力等待釋出,勞力供應不虞匱乏。

        柬埔寨由於失業人口眾多,基層勞工非常易找,徵人啟事在門口一貼,消息便無遠弗屆地迅速傳播開來,前來應徵的人數通常是徵額的好幾倍;同時由於就業相當困難,一般勞工對於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十分珍惜;也因此,柬埔寨的勞工絕大部份都相當勤奮。儘管基層勞力供應不虞匱乏,但技術工人及管理人員奇缺;此種情形在一般開發中國家相當普遍,柬埔寨由於經濟發展與教育長時期中斷,情形尤其嚴重。 

(二)勞工法規

柬國新版勞工法1997年1月10日通過,其重要條文如次: 

      1. 無最低工資(Minimum Wage),但有生活工資(Living Wage)之要求。 
      2. 每週標準工時48小時,每日標準工時8小時,加班工資加倍。 
      3. 除國定假日外,勞工每月可享有1.5天的給付假日。 
      4. 孕婦勞工可請3個月半薪之產假。 
      5. 僱主需支付勞工因工作傷害之賠償金。 
      6. 工會獨立,不受政黨指揮。 

另柬埔寨王國政府社會福利部發布有關企業僱用外國勞動力之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所有工業、商業、服務業、運輸業、公營企業、公私合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負責人或經理,以及所有具有宗教性質、具有職業培訓或慈善性質企業和自由職業者、協會領導人,在僱用外國勞動力時,這些外國人必須持有社會福利部所發之勞工證和勞工手冊。

第二條
第一條所規定的企業負責人或經理在僱用外國勞動力時,不能超過以下所規定之最高百分比:
(1)辦公廳職員總數的3%。 
(2)技術職員總數的6%。 
(3)無技術職員總數的1%。

第三條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企業需要僱用超過第二條規定百分比之外國職員時,必須事先得到社會福利部之批准。

第四條
違反上述條文規定者,將依勞工法第288條規定給予處分。若投資者得到柬埔寨發展委員會所核發之執照,則其可雇用之外籍人士並無名額限制。 

至於工作證與勞工證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關於工廠與商店的經理或東主,不得雇用無工作證之人員。並且應為職工創造便利條件,使之可在社會福利部或各省市社會福利局辦理申請工作證的手續。

第二條
柬籍職工於申請工作證時,必須具備以下文件: 
(1)貼有1,000柬元印花稅的申請書一份。 
(2)身分證或地址證明(沒有身分證者)一份。 
(3)由工廠與商店的經理與東主所發出的工作職務證明書一份。
(4)4×6正面相片四張。 
(5)繳納工作證稅1,500柬元。 

第三條
外籍職工在申請工作證時,必須具備以下文件:
(1)貼有1,000柬元印花稅的申請書一份。
(2)護照一份。
(3)由內政部所發之居留證一份。 
(4)由柬國政府有關部門所發之良好品行證明書一份。
(5)由社會福利部醫生所發之智能與健康良好證明書一份。 
(6)繳稅100美元。 
(7)4×6正面相片四張。 
長期居留在柬埔寨,18歲以上的外籍人士,皆必須擁有勞工證。在申請勞工證時,必須帶著貼有3,000柬元印花稅的申請書一份,長期居留證一份,繳納50美元稅款及4×6正面相片四張。
外籍職工必須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勞工證稅項繳納工作。 

第四條
外籍人士如不依規定完成繳納勞工證稅項,則依未繳納的年期,課以百分之百之罰款。

第五條
違反以上各條規定者,皆依勞工法第286條與288條規定給予懲罰。

第六條
與本法相抵觸之法令無效。

第七條
本通知從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工資及工時 

1. 工時:
政府機關:週一至週五7:00∼11:00,14:00∼17:00 
銀行:週一至週五08:00∼15:30 
私人企業:與政府機關同,惟通常週六上午亦營業。 

2. 工資:目前在金邊市非技術勞工的月薪為US$45-55,如為技術勞工則月薪為US$70-110。 


公共設施
 

        截至1995年底,全柬電力均為火力發電,自首都至各省,由於廿多年戰爭,發電設備和供電線路均殘舊損毀。王國政府成立後,修復、增加電力供應被列為緊急項目;自來水供應也日漸改善。

        日本、美國都對金邊的電力、用水設備給予大力援助;世界銀行(WB)也已通過貸款四千萬美元,用於加強金邊的水電供應。

        在長期計畫方面,基利隆山水力發電站也已破土興工;另兩個水電站,也在積極尋求援助、貸款或投資,以便能開始修建。

        柬埔寨境內有三條河,其一是湄公河,源接中國大陸瀾滄江,進入寮國、泰國後改稱湄公河,進入柬埔寨後經上丁,桔井、磅針、干拉到首都金邊;第二是洞里薩河,發源柬埔寨邊界群山溪間,匯入洞里薩湖,通過馬德望、暹粒、菩薩、磅清揚、干拉到金邊,在皇宮前與湄公河匯合,主流下流經波羅勉省進入越南;在金邊皇宮前又有一條百色河,經干拉省直入越境。上述河流,構成柬埔寨國內相當廣闊的水運網。 

        陸路方面,柬埔寨主要有:一、二號公路通往越南,三號公路通沿海貢不省,四號公路通西哈努克港,五號公路由金邊經磅清揚、菩薩兩省到馬德望,再進入新省卜迭棉芷,可到烏祖(貝比)邊界進入泰國亞蘭市,六號公路經磅通省直達吳哥古跡所在地暹粒省,七號公路則直達磅針省會,渡過湄公河後北上至桔井、上丁,直達寮國邊界,並有省路通拉達那基里、蒙多基里等邊遠省份。

        1994年,在日本援助下,於72年戰爭期間被炸斷的、橫跨動里薩河的水淨華大橋重建,日本還援助重修了橋東通到上述由五號公路過渡後延伸的一條"6A"公路,首都與東北各省的陸路交通,因之方便快捷不少。 

        柬埔寨有兩條鐵路,一條是經馬德望至柬泰邊境城市Poipet,全長約385公里;另一條是金邊至施亞努市,全長約263公里。鐵路因赤棉破壞,並非安全可行之運輸方法。

        柬埔寨的航空,雖因戰亂而比許多國家都較落後,但卻恢復得較快。目前,金邊坡士東國際機場已重修並初步擴建,管理也逐步科學化,國外線有班機往來金邊及曼谷、胡志明市、永珍、新加坡、香港、吉隆坡,並通過上述各地遍達全球。國內線主要有金邊-暹粒,金邊-馬德望和金邊-上丁等和個別邊遠省份的不定期客機。

目前柬埔寨正大力向國際社會爭取援助,以改善公共建設。

柬埔寨投資環境優缺點:
 

柬國投資環境計有下列缺點:

        政治不穩定:外國投資者原以為柬國領導人韓森總理為首的新一屆政府將可專心發展經濟,重建民生為主要目的,政治應該相對穩定,故各國投資者開始逐漸回流柬國進行投資考察工作。惟實際上柬國政府目前仍分為人民黨及奉辛比克黨,造成在柬國投資外商仍必須兩邊壓寶,而無法報帳之公關費大幅超過預期。 

         中柬雙邊關係尚未正常化:政府在柬國尚未設立代表處,台商如遭遇投資及經營糾紛投訴無門。另柬國商界組成份子複雜,我國正當台商在柬經營若稍有不慎,極易被以不正當之手段奪取多年來之經營成果。 

        柬國政府貪污腐敗,行政效率不彰:柬國政府貪污及腐敗程度超過外商預期,旅柬多年的台商表示,當地連包括繳納稅款及水電費亦需給予服務費,否則承辦人員將給予刁難。
 
         紡織品輸美配額設限:柬國輸美紡織品美國已採取配額限制,除了早年前往柬國投資之紡織業者,因政商關係良好,可以合理之「服務費」,獲得足額配額外,一般新進投資紡織廠商均無法獲得足夠之輸美配額,我國紡織業廠商在柬國投資需將此點列入最重要之考量。 

        在野政黨鼓動罷工:目前柬國韓森總理一派雖掌握大局,惟柬國政情仍不安定,部份在野政黨時常以號召罷工成為政治鬥爭工具,並鎖定外資紡織業廠商為抗爭對象,目前已有多家香港紡織業者擬撤資。我國廠商在柬國作投資規畫務需將罷工列入考量。 

        治安不佳:柬國治安一直不佳,遭偷搶係屬平常,重大凶殺及搶擊案層出不窮,我國柬國台商會會長因協調私人債務糾紛遭人槍擊致死,另近來已發生包括美國駐柬大使及我國多名台商遭人搶劫案件。 

        公共基礎建設不足:柬國經長期內戰,水電、道路運輸系統並不健全。 

        人力素質不佳:柬國工人營養不良,素質不佳,台商工廠加班,員工昏倒之情況經常遇到。 柬埔寨政府目前稅收不足,因此將目標指向外資工廠,目前正研議將八年之免稅期調整為三年;進口原物料稅及機械設備免進口稅之優惠擬予取消;並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由9%調整為20%。柬國政府吸引外資政策不明,進一步惡化該國投資環境。 

柬國投資環境計有下列優點:

        國際社會重新接納柬國:柬埔寨目前已成功的重新融入國際社會,柬埔寨新政府成立不久即成功地恢復了在聯合國中的合法席位,從政治上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1998年12月,利用對越南正式訪問的時機,柬國韓森總理列席了東協(ASEAN)首腦會議,使東協作出接受柬埔寨為東協正式成員的初步決議,並於1999年4月30日正式加入東協。另韓森總理亦先後出訪了馬來西亞、中共和日本,並且參加了於日本召開之第三次國際援助柬埔寨諮詢團會議,包括中共、美國、法國和日本等十八個國家、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七個國際組織和三個非政府組織等代表亦允諾繼續金援柬國。 

        勞力密集產業仍有投資吸引力:柬國於1994年8月公布在東南亞諸國中最具吸引力之投資法,不限定外資所經營之項目及金額,並給予各項優惠措施及協助。此外,柬國屬於開發中國家,歐、美、日等國均已給予MFN/GSP待遇,外資公司利用柬國廉價勞工所生產之產品(特別是紡織品、成衣及鞋類),享有歐美日各國之GSP特別優惠稅率,非常具有市場價格競爭力,容易輸往上述市場,因此柬國對勞力密集之產業仍有投資吸引力。惟目前柬國熱門紡織品輸美,美國已給予「配額」設限,值得注意。


我國企業在當地經營現況
 

        截至2000年,我國係柬埔寨第二大外人投資來源國,總投資金額為美金4億5,937萬元,總件數為182件,僅次於馬來西亞18億6,685萬元。

         1999年我國為柬埔寨最大之外人投資國,投資案計達十五件,投資額達5,539萬美元,主要以紡織成衣及製鞋業為主。2000年上半年我國亦為柬國最大外人投資國,投資金額達2,600萬美元,件數為13件,其中紡織業9件即佔了大部份。 

        台商進入柬埔寨始於1989年,且多為中小企業。投資項目主要有房地產及土地開發、農業開發、木材加工、紡織成衣、製鞋業、旅遊業及娛樂業。

        目前紡織成衣業及製鞋業經營較佳。1999年以來由於柬國景氣不佳,美國對於柬國紡織成衣品採取配額管制,導致我國多家紡品成衣廠商,因輸美配額不足影響經營,目前除少部份早年進入柬國投資之我國紡織成衣業者外,均有輸美配額不足之情形發生。在房地產方面,由於投資者對柬國政經情勢仍有疑慮,故房地產仍未見回穩,台商購置之房地產大多遭套牢。旅館飯店等服務業,亦為勉強經營,景氣尚未見回升。

        在金融業方面,由於近年來台商大量在柬投資,慶豐集團已在金邊設立環宇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亦於1998年於金邊設立分行,俾協助台商取得融資及押匯等業務,第一商業銀行並派遣多名台籍幹部,我商前往考察者,應可至該行瞭解柬國經貿發展現況。 

        柬埔寨台商協會已於1996年9月1日成立,俾加強台商彼此間之連繫與協調,提供台商一般性之協助與諮詢服務。

 


重要產業介紹

        柬埔寨除了少數成衣、橡膠及其他農產品加工之外,可以說完全沒有製造業,即使是日常使用的塑膠品、清潔用品、衛生用品,國內皆無法自行生產,必須仰賴進口。

柒、具發展潛力之產業 

 一、農業

柬埔寨整個農業中,稻米的種植占了42%。碾米工業在其工業中,因而占有相當之比重。水稻種植總面積為200多萬公頃,而目前每年耕種率只達70-80%,收成每公頃僅1.2噸至2.5噸,主要原因係雨量不定、無高產量稻種、生產方法不具效率及缺乏肥料等。我國在水稻栽種及園藝事業上均有極高之技術,應可研究在柬埔寨投資,以供應其國內所需,及加工外銷之可能性。

橡膠與其他植物在農業總值中的比重,約達20%,尤其是橡膠、油棕櫚等。馬來西亞政府於1995年8月間,與柬埔寨王國政府合作,種植橡膠樹和油棕樹。柬埔寨派遣大學生,以及農業部職員前往馬來西亞接受為期三至六個月之培訓。培訓項目含種橡膠和油棕樹之技術;同時,馬來西亞政府派農業專家前來柬埔寨進行調查研究。 

 二、林業 

柬埔寨的森林分為水林及乾林兩種。水林指靠近暹羅灣沿岸一帶海邊森林、洞里薩湖及其沿岸的森林。乾林指高地的森林,又可分為密林及疏林兩種。密林分布在西部、西南及東部諸省,以暹羅灣沿岸山地蘊藏量最大。疏林散布於磅清揚、磅針、馬德望、暹粒、菩薩省。在柬埔寨的森林面積中,大部份屬於疏林。

原木在未禁止出口前,一直是柬埔寨主要的出口項目。但為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森林,柬埔寨已繼越南、寮國及緬甸後宣布禁止原木出口。從此中南半島已無原木出口國家。就目前看來,投資合板廠需掌握良好的造林計畫,政府租給砍伐林區及資金的調度。在木材深度加工方面如家具、桌椅等之製作方面,除技術工人需外聘外,一般加工層次不高的工作,柬國工人都可勝任,而由於原木限制出口,因此國內木材供應充足,在當地成立家具廠或簡單加工廠外銷至歐洲,也是可以考慮的投資。 

 三、旅遊業

觀光旅遊事業之所以能夠如此興盛,應與柬埔寨在戰亂後的新貌、尚未完全開發以及吳哥窟的魅力等有關。柬埔寨政府有鑒於此,乃對各種與觀光旅遊有關的投資計畫,也都抱持歡迎的態度。此舉已在國際投資人間獲得有利的回響。例如:Inter-Continental Hotel於柬埔寨的首都金邊開設一個有370間客房的旅館;馬來西亞Ariston公司除投資13億美元興建渡假村外,並將在西哈努克港外一個島上興建賭場,以及建造一個新的國際機場及主要基礎設施。 

目前柬國政府為開發吳哥窟的觀光潛力,積極爭取國際航班直飛吳哥窟,包括越南及泰國每週均有多班航機飛抵吳哥窟,對開發柬國觀光業之潛力甚有助益。 

 四、紡織成衣業

目前美國、日本、歐洲等有29國給予柬埔寨優惠關稅(GSP)及免配額的優惠,其中大部份均係紡織成衣品項目。根據柬國CDC的統計,在成衣廠中外人投資的資本額從最低10萬美元到最高600萬美元的金額都有,超過100萬美元以內的紡織廠,多來自於香港、澳洲、泰國及大陸,普遍投資額在20-60萬美元之間;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的外商,以新加坡最多,其次為馬來西亞。目前柬埔寨無成衣週邊工業,舉凡布料、衣服零配件、線、染布及紡織品均需進口。

美國為免柬國週邊國家如越南之紡織品利用「柬國製造」之名義輸往美國,以享有GSP待遇,與柬國於1999年1月20日簽署柬埔寨紡織品出口到美國之配額協議書。在柬國生產十六類出口到美國的紡織品中,只有四類產品免受配額的限制,其餘的十二類產品都有配額限制。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在原協議的基礎上將再延長三年,就是從1999年延至2001年,該協議還規定,每一類紡織品的出口量在原有基礎上每年可遞增百分之六的出口量,上述遞增出口到美國百分之六的數額主要是讓各工廠、企業擴大自己的生產量,如果上述廠商不願意增加自己的產量,則可利用這「百分之六」的增長配額來吸引其他外商的投資。美柬簽署紡織品協議書時強調:兩國政府將進行合作以防止各種偽冒「柬埔寨製造」之商標,避免非柬埔寨生產產品利用柬國名義出口到美國,享受GSP待遇。

柬國成衣業在不到10年取得了迅速發展,並且成為這個國家發展最快、規模最大的產業之一。目前,成衣出口額已佔柬國出口總值的90%。1993年柬國政府剛剛成立時,成衣業幾乎是零,1994年包括處在籌建階段的成衣業也只有7家,而目前共有180餘家成衣廠先後投產。柬國商業部國務秘書索西帕拉表示,儘管近3年來外國對柬國的總投資額減少,但柬國成衣業之外來投資仍然大幅增長。在2000年頭9個月內,外商對柬成衣業之投資額較前(1999)年同期增加了38%。 

柬國投資委員會表示,截至2000年11月,該委員會已批准了總額近7.4億美元之成衣業項目。服裝出口成為柬最大的外匯收入來源。柬國投資委員會之最近統計報告顯示,1995年柬國成衣產品出口額只有約2千萬美元,而1998年猛增加到3.79億美元。1999年柬向美歐及其他國家出口了總值達6億美元之成衣產品,比1998年增加了60%,佔柬國1999年出口總額之90%。在2000年頭9個月內,成衣產品出口額比1999年同期增加了48%。 

1999年柬國6億美元之服裝出口金額中,有75%銷往美國。在2000年底,美國又將從柬進口成衣產品之配額增加了9%。另歐盟關於從柬進口服裝免配額、免關稅之協議也按時生效。預計今年柬國成衣業將得到進一步發展。來柬投資成衣業者主要係為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共、香港、澳門、台灣、韓國、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成衣業發展給柬國人民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目前大約有20萬柬國人在成衣廠工作。他們之月工資從45美元至80美元。

柬成衣業快速發展之主因,係由於國內政局穩定以及享有最惠國待遇。按最惠國待遇規定,美國及歐盟等發達國家在進口柬國產品時要為柬國提供更優惠的條件。因此,許多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條件之亞洲國家和地區的成衣商紛紛到柬國投資,從而促進了柬成衣業的快速發展。

然而據悉,外國投資成衣之外資廠商,目前在柬國面臨之困難問題包括:

1. 成衣配額取得困難;部份大廠家持有配額者可以出售配額獲利,而小廠出口係向他廠購買或參加政府之標售,往往增加大量成本,難以取得有利之競爭地位; 

2. 柬國工人罷工問題常造成困擾:由於工會組織力量甚大,加上若干政客之鼓動罷工滋事常有所聞,一旦發生罷工影響工廠之生產期程甚大。資方難於掌握工會。 

3. 柬國基本工資自2000年1月起由40美元調升為每月45美元,另規定加班時,資方需供應一餐造成廠商成本增加。 

4. 柬國政府取消原規定之5年免稅之優惠條件,並規定出口必須補繳1%之出口捐,而且溯及至1993年開始;倘不補繳,政府則停發C/O(原產地證明),造成投資者無法出口之困擾。 

故我台商擬前往柬埔寨投資成衣業時,對前述之各項問題應予注意及考量。 

僑商概況
 

        華僑除了從事商業,也涉及工業。1970年以前,柬埔寨的製糖(以產量豐富的棕糖為原料)、織造、橡膠製造(輪胎和膠鞋)、製革、蠟燭、肥皂、陶瓷、汽水等行業中,多為華僑經營,此外經營漁業、種植胡椒、水果、製造海鹽等,對當地經濟發展,有相當的貢獻。 

        因其熟悉環境,通曉柬語及華語,故多能在國外投資者與該國政府間扮演橋樑,協助促成經貿關係之聯繫與合作,致柬埔寨華僑之社會與經濟地位因此日漸提高。而由於長期生於斯長於斯,華人後裔中不少已柬埔寨化,讀柬文,講柬話,參與柬埔寨人民一切的活動,許多人也晉身為政府公務員。目前柬埔寨王國政府官員中,即有不少就是華裔子孫。 

其他(拓展建議) 
 

一、可銷當地之我國產品及拓展須知

        柬國在20餘年內戰之後,百業逐漸復甦,目前鋼筋、磁磚及油漆等建材、民生消費用品以及成衣紡織、食品加工、農漁產品加工等產業機械均符合柬國市場需要,是我國業界可積極拓銷之項目。惟柬埔寨行政體系尚未臻健全,法令執行有差異,基礎設施落後,加上各項資料取得困難,使外人在當地從事經貿活動甚為艱苦。

        因此拓展策略,除可先作市場調查外,並可透過參加商展或貿易洽談會之機會,尋求合作或貿易機會。在柬國一般商業最佳方式仍以先作市場調查後,如認為有市場潛力,可在當地成立公司或尋求代理商。其中柬埔寨70%之經濟活動係掌握在華人手中,來柬埔寨經營商業如能尋得可靠之華僑做為合夥人,運用其對當地情勢、法令等各方面之嫻熟和語言溝通容易之利,對於推展業務甚有助益。惟其間亦有藉機斂財詐騙之人,我國廠商應多加注意。

二、可銷我國之當地產品及相關建議 

        柬國主要出口且可供我國採購計有木材半成品及蓮子、玉蜀黍、芝麻、天然橡膠、陳香及豆類等農產品。

        另由於柬埔寨屬霍亂疫區,我國廠商若擬進口水產品屬應施霍亂檢疫品目者,需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後始可續辦通關手續。


商務單位 

        我國駐金邊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已於86年7月關閉,相關經貿聯繫工作,由我國駐胡志明市代表處商務組兼辦。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Commercial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y 
336,NGUYEN TRI PHUONG St,District 10,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Tel:84-8-8346249;
Fax: 84-8-8346410
E-mail: cd.teco@tecohcm.org.vn 

台商若擬前往柬埔寨商務考察活動,可請下列單位卓酌協助 
柬埔寨台商協會楊會長榮傳

(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in Cambodia) 
No.799,(ST.128)Kampuchea Krom, 
Phnom Penh,Cambodia 
Tel:(855-23)982222;885999 Fax:(855-23)982333 
E-mail: tbac@camnet.com.kh 
第一商業銀行金邊分行 
FIRST COMMERCIAL BANK
(Phnom Penh Branch) 
No.265,Ang Duong St.,Phnom Penh,Cambodia 
Tel:855-23-210026-8;210030;Fax:855-23-210029 
柬國貿易推廣機構、商會 
Ministry of Commerce 
22 Norodom Blvd.,Phnom Penh,Cambodia
Tel: 855-23-427358;Fax:855-23-426396 
Phnom Penh Chamber of Commerce 
Room 33-35 2nd Fl.,Road 199,Phnom Penh,Cambodia 
Tel:855-23-720509;Fax:855-23-801433 

附錄、柬埔寨王國投資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任何柬埔寨人或外國人,在柬埔寨王國境內的投資計劃都須遵行本法。

第 二 條:
所有投資者不論是自然人(編者按:"自然人"即普通人,也稱公民,與下文之法人是相對名詞)或法人(按:即獲法律投資權者)即在本法管轄之內。
  

第二章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

第 三 條: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是唯一負責發展和投資事務的機構。柬埔寨發展理事會作為王國政府的參謀,同時代表王國政府處理重建、發展和投資事務。

第 四條: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屬下有兩個委員會:
柬埔寨重建和發展委員會。 
柬埔寨投資委員會。 

第 五條: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的組織辦法由內閣法令規定。
 

第三章 投資法規 

第 六條:
投資者的投資申請,交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檢查和決定。

第七 條: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在收到正確的完成全部手續流程的投資申請後,必須在四十五天之內對投資者的申請作出答覆。 如果超過以上規定期限,那位政府官員沒有正確理由而不對投資申請作覆,必須根據法律給予懲罰。
 

第四章 對投資保障

第八條:
除在柬埔寨王國憲法中規定的關於土地擁有權外,所有的投資者,不論國籍和民族一律擁有平等權利。 

第九條:
王國政府不實行影響到柬埔寨王國境內投資者財產的國有化政策。

第十條:
王國政府不對已被批准的投資者的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進行管制。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和法則的規定,以及柬埔寨國家銀行的公告,王國政府允許投資者從銀行系統購買外幣,轉匯到外國去償還有關本身投資計劃的債務。以上所謂的償還包括:

繳納進口稅和匯到外國去連本帶利償還貨款。 
結算各種實際支出和管理服務費。 
轉移盈利。 
如第八章中規定,把投資資本匯到外國去。 
 

第五章 對投資的鼓勵 

第十二條:
王國政府對如下領域投資進行鼓勵,如:

起帶頭作用的工業或高科技工業。 
增加就業機會者。 
增加出口者。 
現代化的旅遊業。 
生產農產品、工業產品和加工業產品。 
建設基本設施和生產能源。 
發展各省和農村。 
保護環境。 
在即將由法律規定的特別開發區設廠。 

第十三條:
對投資的鼓勵主要是全部免徵或部份免徵關稅和其他稅捐。 

第十四條:
鼓勵措施有如下幾點: 

盈利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九。但國家自然資源、森林、石油和金礦、煤礦等有價值的礦藏的探測和營業盈利稅稅率,必須由另外法令規定。 
依據每一個投資計劃的情況和王國政府用內閣法令規定的優惠,免徵盈利稅的時間可最長為八年。從投資活動賺取利潤的第一年起,就必須實行免徵盈利稅的優惠。在連續五年虧蝕的情況下,應獲准進行盈利金(項目)結算。如果投資者把盈利再投資,可以免徵盈利稅。 
分發從投資賺到的盈利不用徵稅,即使這些錢是轉移到外國或在柬埔寨國內分發都一樣。 
以下各種類型投資中的一種投資,可以獲得百分之百的免徵輸入建材、生產手段、各種物資、半成品、原料和需用零件入口稅: 
產品總數量最少百分之八十以上作為輸出用的投資者。 
設廠在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公佈優先發展名單中的特別開發區者。 
現代化旅遊業。 
勞動力密集工業、加工業、現代化農業。 
基本建設和生產動力資源。 
以上第四點甲類產品總數量最少百分之八十以上作為輸出用的投資和第四點乙類設廠在特別開發區的投資所獲得的百分之百的免徵入口稅的優惠實行期限,與投資合同中所規定的期限相符合。

除了以上第四點甲和乙種類的投資以外,其他的投資,免徵百分之百的進口稅的期間,只限於建設工廠企業的階段和開始生產活動以後的第一年而已。

把產品向外輸出,免徵百分之百的出口稅。 
下列身份的外國人被允許在柬埔寨王國居留: 
職員和專業管理人材。 
技術員。 
有專門技術工人。 
以上三類外國人的配偶和家庭中的成員來柬埔寨王國居住的申請,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按移民法和勞工法的規定核准。 

第十五條:
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給予的鼓勵措施,是不能轉讓或售賣給他人的。
 

第六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

第十六條:
根據所有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憲法條文、法律和法則的規定: 
用作為投資活動的土地的所有權,應該交給柬籍的自然人(公民)或法人的投資者。所謂的柬籍的法人就是那些法人中的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資本是由柬籍自然人(公民)或法人所直接擁有。 
投資者可以通過租賃的形式使用土地,期限為七十年。期限到了以後,可以辦延期手續繼續租賃。使用土地和在土地上的其他所有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七章 關於使用勞動力

第十七條:
所有在柬埔寨王國投資的投資者,在遵守柬埔寨王國移民法和勞動法的基礎上,可以自由選擇與僱請柬籍和外籍職工。 

第十八條:
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允許投資者照本法第十四條款第六點的規定僱用外籍職工,但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柬埔寨王國公民中難以找到的、品行良好的、能力高的和有專門技術的職工。當僱用這些職工時,這些職工必須擁有護照副本、畢業證書和簡歷。 
這些外籍職工必須給予柬籍職工以經常性的適宜培訓。 
必須對柬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培訓,使他們逐漸升到高級的職位。 

第十九條: 
外籍職工在納稅之後,可以把他們在柬埔寨王國領取的工資通過銀行系統匯到外國去。 
 

第八章 糾紛和解散

第二十條:
如投資者在柬埔寨王國的投資工作有關的糾紛,如果與本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有關,可以通過與糾紛有關者協商,而把糾紛解決。如果兩個月時間內糾紛不能通過與糾紛有關者協商解決,這糾紛可以通過如下辦法解決:

由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提供解決辦法。 
由柬埔寨王國法庭裁決。 
由糾紛有關者協議根據某種國際法規解決。 

第廿一條:
如果某位投資者決定結束本身在柬埔寨王國的投資活動,這位投資者必須通過掛號信通知柬埔寨發展理事會。該掛號信必須由投資者或公司的全權代表簽署,并且在信中詳細說明停止投資活動的原因。

第廿二條:
投資者如果沒有向法庭申請解散公司或企業,投資者就必須向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出示債主財經部的證明文件,證明一切問題都徹底解決了,這時投資者才被允許依據商業法按手續解散公司或企業。

第廿三條:
在投資者被官方允許正式解散公司或企業的情況下,即使向法庭申請或沒有向法庭申請,投資者都將被准許把剩餘的財產轉移到外國或在柬埔寨王國內使用。至於被准許免稅進口的機器和用具,如果使用時尚未超過五年,投資者必須按法律規定納稅。
 

第九章 附則 

第廿四條:
所有在關於柬埔寨王國投資法律,和關於外國人在柬埔寨王國投資的內閣法令之下批准的投資計劃,應享有本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但本法不對已獲批准的投資計劃有約束力。

第廿五條:
如果出現投資者違反本法所規定的各項條件的情況,柬埔寨發展理事會有權收回已提供給投資者的部份或全部權利。

第廿六條:
本法應儘快宣佈。

資料來源:僑委會出版「柬埔寨華人經濟與投資環境」